2023年9月7日,江西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奇信股份)披露遲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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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下發(fā)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3〕19號)。
根據《處罰決定書》查明違法的事實:公司上市即開始造假,《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公司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至2019年連續(xù)五年虛增利潤總額總計178452.72 萬元。
此外,由于上述年度財務數(shù)據的虛假記載,導致奇信股份2020年非公開發(fā)行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內容。
詳細分析處罰決定書,奇信股份及相關人員的造假手段得以揭露,奇信股份通過簽訂虛假或放大金額的工程合同、對內部承包項目少計成本等方式,實現(xiàn)虛增營業(yè)收入,虛增成本總額,少計成本總額,虛增利潤總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jiān)會對奇信股份多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5000萬元,同時對其他相關當事人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
關于索賠條件,廣州楊森律師分析認為,暫定: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30日間買入奇信股份股票002781或債券,并且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賣出或者繼續(xù)持有該公司股票或者債券而產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選擇起訴索賠。
當然,這也只是投資者的訴權,是否有因果關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審理作出認定。
2023年7月5日,奇信股份股票已被交易所終止上市。但這一情況,并不影響投資者就奇信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提起索賠。
針對上述處罰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索賠的時效為三年,剩余的時效已不多了。
律師特別提示的是,司法實踐中,審理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所需時間普遍較為漫長,作出一審判決時往往很可能已過時效。投資者若不及時主張權利,很可能因為時效屆滿而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