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ST實達發(fā)布公告稱收到福建證監(jiān)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該公司2018年、2019年連續(xù)兩年實施財務造假行為,監(jiān)管部門擬對上市公司罰款160萬元,擬對19名責任人罰款合計104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時任5名獨董擬被罰款合計184萬元。個人以為,作為上市公司獨董,誠信與勤勉盡責原則不能丟。
上市公司獨董被罰款已不算什么新聞了。比如今年3月份以來,就有*ST廣珠的三位獨董,以及ST光一的三位獨董分別被證監(jiān)會罰款50萬元。加上此次公告的*ST實達五位獨董,被罰款的獨董超過十名。
這些獨董被處罰,個中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比如,這些獨董被處罰的原因都是由于未勤勉盡責。此外,這些獨董任職的公司要么“戴帽”,要么披“星”戴“帽”,基本上都屬于“問題”公司。而從罰款金額看,大多數(shù)都是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不同點方面,*ST廣珠三位獨董被處罰是由于未能核實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時披露相關關聯(lián)交易情況;ST光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公告存在資金占用的情況下,仍然在2020半年報上簽字;*ST實達獨董被罰款則是由于在未核實與確認的情形下,簽字保證2018年報或2019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需要指出的是,*ST實達的一位獨董,就任一周之后,上市公司披露了年報,結果因保證年報真實而被罰款50萬元。任職如此短的時間,就勇于“保證”,被處罰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
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康美藥業(yè)財務造假案的一審宣判,讓獨董成為“高?!甭殬I(yè),該案也引發(fā)了上市公司獨董的辭職潮。其實,就像上市公司其他高管辭職一樣,獨董辭職也屬于正?,F(xiàn)象,而辭職潮的出現(xiàn),也讓眾多獨董意識到任職的高風險。
事實上,現(xiàn)行獨董制度的缺陷性,才是問題的根本。一方面,上市公司獨董的提名與選舉基本上由大股東或實控人說了算。盡管今年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guī)則》(下稱《規(guī)則》)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由于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選舉程序,說明獨董任職與否,仍然掌控在大股東、實控人等的手中。因此,該決定只有形式上的意義,而不具備實質性的內涵。
另一方面,獨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董事的職權外,《規(guī)則》還要求上市公司賦予獨立董事多項特別職權,但實事求是地講,所謂的特別職權也是受到多方面限制的。
制度上的短板,最終導致真正具備獨立性的獨董不多,反而是“花瓶”獨董、“獨董不獨”成為常態(tài)。因此,上述十多位獨董遭遇處罰,某種意義上講,既是其未勤勉盡責的結果,也有制度性方面的原因。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這是獨董制度存在的基礎,也是獨董應該奉行的行事準則。否則,建立獨董制度就沒有任何的意義。3月份以來10多位獨董被處罰,以及康美藥業(yè)獨董上演的“天價”罰單,本質上都與獨董有負誠信與勤勉義務密切相關。
事實上,只要獨董恪守誠信與勤勉盡責原則,才能維護好上市公司的整體利益,并更好地關注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而對于恪守誠信與勤勉義務的獨董,最高法1月21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還列出了具體的免責條款,這也為獨董保持獨立性增添了制度保障。既有利于獨董履職,也有利于避免重演*ST實達等上市公司獨董被罰款的故事。